根據我國201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止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二、環保“三同時”的具體內容包括:
1、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2、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3、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4、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5、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6、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7、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三、環境保護“三同時”的法律責任:
1、如果是建設項目涉及環境保護而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擅自施工的,除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審批手續外,還可處以罰款;
2、如果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并處罰款;
3、如果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強行投入生產或使用,要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4、如果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又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