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生活源家庭噪聲污染來說,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規定,可以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可以罰款200以上500以下,由執法部門委托鑒定,如果部門不作為,可信訪舉報,或行政訴訟。
凡是與噪聲有關的起訴案件,原告能提供噪聲違反《聲環境標準》的司法鑒定證明,或提供噪聲導致的醫學損害等證明,表明自己被噪聲損害,或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則可認定噪聲侵權,可以要求賠償,如果不能提供相關證明,則只能要求被告停止制造噪聲的過錯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等。

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0類標準適用于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于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于0類標準5分貝執行。
1類標準適用于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準。
2類標準適用于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3類標準適用于工業區。
4類標準適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指不通過列車時的噪聲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準。
如果實在深受其擾,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要求處理,協調準備好噪音檢測的報告書,要求對方停止這種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