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明確的指出工廠要定期做環境檢測,根據《排污證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七條規定:“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自行監測結果說明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及達標判定分析;
(二)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的說明。

年度執行報告可以替代當季度或者當月的執行報告,并增加以下內容:
(一)排污單位基本生產信息;
(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三)自行監測執行情況;
(四)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情況;
(五)信息公開情況;
(六)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
(七)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等。
同自行監測數據和臺賬記錄一樣,執行報告也是排污單位在執行排污許可證過程中所承擔的義務,三者共同構成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管理過程中自證守法的主要原始依據,也是環保部門在核查企業是否按證排污時的重要檢查內容以及監管執法的依據。